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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4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2022年12月30日

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服务和货物招标采购行为,加强管理,明确职责,有效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及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有专门规定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条使用学校资金招标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学校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包括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和各种收费、科研经费、其它收入等。

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合理配置,程序规范。按照“无预算不采购、无计划不采购”的原则,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招标采购,均须编制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项目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党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处、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武装部、创新创业指导中心)、团委、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基建管理中心(安全与后勤管理中心)、财务处(招标采购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研究制定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三)研究、审查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四)研究、审定本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项目采购方式;

(五)指导、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听取工作汇报;

(六)确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在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年度招标采购项目的申报,确定采购方式;做好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报工作;

(三)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办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录入、报批等事项;

(四)制定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并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五)受理项目实施单位招标采购申请和招标材料等资料,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工作;

(六)监督检查中标项目的执行情况,收集项目实施单位对中标项目的反馈意见;

(七)负责招标采购工作文件资料建档、归档;

(八)负责供应商信息库、评审专家库建设与完善;

(九)宣传、普及招标采购的有关知识,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二)受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有关投诉事项;

(三)对纳入审计范围的项目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条财务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落实招标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付款方式;

(二)依据采购合同及审计结论办理财务结算;

(三)负责项目资金支付进度的调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是指项目经费隶属管理的单位,按照“谁提出、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承办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并做好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负责申报招标采购计划,落实招标采购预算,并对所申请项目的计划和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编制采购需求,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等工作;

(三)审核招标采购方案,参加项目的开标评标;

(四)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验收等事项;

(五)向招标采购办公室反馈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六)负责项目档案建设工作。

第三章组织形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条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实施单位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限额标准以山东省年度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为准。

(二)学校统一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使用科研经费采购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

(三)项目实施单位采购,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学校规定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或委托组织的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是指项目实施单位组成不少于3人的采购小组,货比三家,确定供应商;委托组织是指将招标采购项目委托给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将采购资料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同一采购品目下,单项采购金额在第十条规定的限额范围内,但合计采购金额超出限额范围的,一般按合计采购金额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学校统一采购与项目实施单位采购的总额度不能超过省财政厅规定的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涉密项目、涉及水电暖气等特殊行业项目或延续性比较强且符合有关规定需要续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发起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及耗材,经相关程序审批通过后,建立非招标采购“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绿色通道,充分运用自行组织采购、预采购等机制,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章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网上超市等其他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认可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政策规定、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批量集中采购和网上超市的采购品种、定点采购的项目均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基建项目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使用情形: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照山东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执行。

(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和项目实施单位采购项目。视项目性质、额度和复杂程度确定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学校各类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财务处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在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前应进行充分论证,做好市场调研,确保项目的采购需求明确、科学、合理、合规。

(二)项目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年度采购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将全年招标采购计划报送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招标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建议书编报。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在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提报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申请和招标材料(含项目有关考察、论证、立项材料,明确的采购需求以及经费支出审批凭证等),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招标材料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建议书。

(四)招标采购组织。招标采购办公室编制、审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对外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五)合同签订与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于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洽谈、拟定合同,按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依据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验收等事项。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订合同视为不响应中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六)履约情况反馈。项目实施单位向招标采购办公室反馈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

(七)档案建设与管理。招标采购工作完成后,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招标文件、响应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整理、立卷建档;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立项材料、招标申请材料、合同、验收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市场调查情况,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提交招标申请。采购需求应包括: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九条招标采购项目的变更与调整。招标采购项目内容及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调整,按照项目申请的流程重新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调整。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需提交书面考察论证报告,说明单一来源的原因,提供同行专家论证意见。需要购置进口设备的,须项目实施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提供五位同行专家(含一位法律专家)意见。单一来源项目、进口设备项目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在政府采购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之前需开展招标采购的项目可申请预采购。预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预算,招标申请审批通过后,招标采购办公室履行报批手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合同于2个工作日内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山东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结束后,应当形成验收报告。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于项目验收完成后 2 个工作日内把验收资料报送招标采购办公室,招标采购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验收工作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

(二)项目实施单位需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第六章招标采购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汇总招标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不得将须政府采购或学校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

第二十五条凡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凡应进场的招标采购项目,一律纳入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工作要做到项目内容、招标形式、招标要求、招标纪律“四公开”。严禁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或供货商串通,明标暗定、泄露项目预算或标底等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员不得违规插手、干预、阻挠招标采购工作。凡与招标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有关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贿、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招标采购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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