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势,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日
山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5年版)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同一二级品目年度累计)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行分散采购,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表
单位:万元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单位内控制度等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同一预算项目下同一采购品目累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按照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省、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的批准。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表
单位:万元

(二)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分别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6号令)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与构成工程不可分割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要求,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以及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限额标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者通过网上商城组织采购。
当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标准:工程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货物为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服务为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
四、集中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采购活动。驻济外省直单位,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市政府采购中心无区县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代理全区划内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各品目集采模式如下:
台式计算机(A02010105)、移动工作站(A02010106)、图形工作站(A02010107)、便携式计算机(A02010108)、多功能一体机(A02020400)、A3 黑白打印机(A02021001)、A3 彩色打印机(A02021002)、A4 黑白打印机(A02021003)、A4 彩色打印机(A02021004)、空调机(A02061804),采购数量达到50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采购数量如无说明,则按年度累计计算(下同)。
基础软件(A08060301)中的操作系统,采购数量达到5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50 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服务器(A02010104)、复印机(A02020100)、投影仪(A02020200),采购数量达到10 台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台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基础软件(A08060301)中的数据库管理系统,采购数量达到10套的,通过全省批量集中采购实施;不足10套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触控一体机(A02020800)、液晶显示器(A02021104)、扫描仪(A02021118)、碎纸机(A02021301)、复印纸(A05040101),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上述品目中,因当地市级框架协议尚在有效期,需要延期加入全省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在当年预算指标下达前,向省财政厅说明项目情况和工作安排。
财产保险服务(C18040102)、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C23110300)、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C23120301)、车辆加油、添加燃料服务(C23120302),单次采购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各级框架协议采购实施。
为适应政府采购标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绩效,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全省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启用前,可根据项目特点,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询价等采购方式,或者批量集采等采购模式实施;全省框架协议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中未覆盖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可通过超市采购等其他合规采购模式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未明确框架协议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可通过网上商城中相应采购模式实施,也可通过其他合规采购方式实施。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和驻市以外市县乡单位的公务用车维修保养、租赁、加油可以通过网上商城驻地分站实施。
继续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各自承接能力和委托诉求代理各自区划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拟委托非本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的,需提前协商委托代理事宜,并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者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者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部门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框架协议采购。各市、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等规定开展框架协议采购工作,严禁变相设置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集中采购目录中,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按照采购数量要求执行;未明确采购数量要求的品目品类,年度累计不超过同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过框架协议采购,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拟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需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批量集中采购。进一步发挥批量集中采购规模优势,完善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效益,单次采购和年度累计采购不受公开招标数额限制。继续执行大订单机制,达到大订单起步数额的可在需求归集期结束前成交。
五、有关要求
(一)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品、绿色低碳、科技创新、乡村振兴,以及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管理,通过采购份额预留、采购需求编制、评审优惠、首购订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措施,扎实落实具体政策要求。
(二)规范启用“预采购”机制。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预采购”适用情形填报预采购计划,并根据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履行审核程序,确保采购活动有预算保障,杜绝“先采购,后申请预算”情形发生。预采购主要适用于以下7种情形:采购预算分次或分年度下达,但采购项目组织活动需一次完成;采购预算已批复或确定,尚未正式下达政府采购指标;采购预算分别下达至不同使用单位,但需要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采购活动(含统采分签、联合采购);履约结束前无法确定合同总额,需要以单价、折扣率、费率等为依据计算合同金额;启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未来可能使用债券指标;建设工程项目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金额的。
(三)严格执行需求标准。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需求,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商品包装、绿色数据中心、台式计算机、物业管理等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的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
(四)其他事项。各市可结合当地工作需要根据本目录细化补充具体执行要求。目录及标准中如因政策调整需要修改完善的将另行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 月 1 日起施行,以往工作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